据新华网报道,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10日对下海子煤矿“4·07”透水案进行公开宣判,包括下海子煤矿董事长、实际控制人张克祥在内的9名被告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一万至三十万元。 2014年4月7日,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黎明实业有限公司下海子煤矿发生透水事故,造成井下21名矿工遇难、1名矿工下落不明,国家经济损失达4400余万元。 九名被告分别是:曲靖市麒麟区黎明实业有限公司下海子煤矿董事长、实际控制人张克祥,总经理、股东沈有明,法定代表人、股东黎晓生,矿长陈胜华,技术总工陈良生,技术副矿长许地兴,机电副矿长张江云,副矿长杨德汝,副矿长张国。 2013年5月8日经云南省工信委批复,同意下海子煤矿3万吨扩6万吨/年改建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。按照批复要求,下海子煤矿在生产过程中,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批准的井筒功能组织生产和管理,确保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,与设计无关的井筒要坚决关闭,严禁多井口出煤,即下海子煤矿老井区C24煤(2401工作面)只能用于通风和行人,不能再行掘进、采煤,更不能超层越界采掘。 然而,下海子煤矿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7日期间,一直都在老井区从4煤(2401工作面)进行掘进、采煤、超层越界等违规生产,且对参与掘进、采煤的矿工未做到全面培训,导致2014年4月7日凌晨下海子煤矿发生透水事故,并造成井下22名矿工遇难。 |